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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科普工作管理规定


第一章  总则

  第一条  为提高我院计量科普工作管理水平,强化科普工作管理机制,加强对院开展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《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》,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科普工作规定要求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
  第二条  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,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院科普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传播计量文化,弘扬计量精神,普及计量科学和技术知识,在全社会形成关心计量、支持计量的良好氛围。

  第三条 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,反对和抵制伪科学。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。

  第四条  科普工作纳入院年度工作计划。


第二章  工作机构及职责

  第五条  院成立科普工作领导小组。由院长任组长,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。各部部长、各所副所长、各所综合科科长、各实验室主任、分院院长为成员,负责院科普工作的领导、协调工作,领导小组职责为:

  (一)立足院资源特色与工作基础,对科普工作的组织形式、工作方法、管理办法的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和实践,努力建设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科普体系。

  (二)注重学习研究,积极组织、参与科普理论研究、科普创作,编辑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,不断推动计量科普工作的创新与发展。

  (三)以“世界计量日”“科技活动周”等重要节日活动为依托,积极举办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。

  (四)在总局、省局指导下,积极开展科普活动,争做科普工作的倡导者、推动者、建设者和传播者。

  (五)做好活动记录与资料积累,多渠道收集科普资料,丰富科普资源。

  第六条  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行政事务部承担,具体负责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

第三章  保障措施

  第七条  科普硬件设备设施包括计量实验室、河北计量文化展厅。计量实验室管理依据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维护运行管理,河北计量文化展厅管理依据院《河北计量文化展厅管理规定》维护运行管理。

  第八条  院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人员从事科普工作,并组织部分人员建设一支稳定的、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。从事科普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,应当加强学习,不断更新知识,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创造能力。同时,院为科普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,搭建学习、交流平台,提升科普队伍能力素质。

  第九条  每年全院有一次以上较大规模的集中性科普活动,积极组织专家及专业工作者、科普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,开展丰富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。

  第十条  结合时代发展,及时更新科普宣传栏、科普展品。

  第十一条  院保障对科普经费的持续投入,并积极争取上级单位拨款,做到专款专用,保证科普工作顺利开展。

  第十二条  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责范围,做好计量实验室、河北计量文化展厅安全保障工作,发生突发事件,依据院科普基地安全应急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响应。


第四章  奖励与处罚

  第十三条  对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,表现优异的,院给予适当奖励。

  第十四条  对打着科学的旗号,进行反科学、伪科学活动的,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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